【案例推送】煤气爆炸 76 岁老人被烧伤,燃气公司被判赔 16 万

2018-10-22  来自: 深圳市前海三安盛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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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家中煤气爆炸,76岁老人被严重烧伤,老人认为燃气公司有过错,于是起诉索赔。一审法院认为燃气公司未充分履行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的义务,应承担事故的4成责任,判决燃气公司赔偿老人16万余元。

煤气爆炸76岁老人被烧伤

76岁邵大爷家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小区126号楼2单元2楼,2017年1月26日7时43分,邵大爷家发生煤气爆炸,邵大爷被严重烧伤,随后被送到大化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邵大爷家炉灶的右侧炉盘水是热的。事故发生当天,大连长兴华通燃气有限公司(下称华通燃气)的工作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先用气体泄漏探测器对室内管道各接口进行探测,未发现有泄漏,然后关闭入户阀门,进行气密性压力实验,发现煤气表后管及立管无泄漏。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城建局召集相关燃气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于2017年3月7日出具事故调查专家意见:本次事故为一起因用户安全意识淡薄、燃气使用不当、操作有误而引进的一起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主要表现在燃气用户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关火时未关闭燃气嘴子、未安装使用燃气专用胶管、胶管与燃气灶具未安装管卡、未使用带熄火保护燃气灶具等。供气单位应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及室内燃气设施的入户安全检查。燃气用户要增强安全意识,使用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并建议安装使用燃气报警器的相关产品,加强自我保护,做到安全使用燃气。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城市建设局委托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对原告家爆炸时使用的燃气灶具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气密性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结构项目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标注要求。

起诉燃气公司要求赔偿

邵大爷先后辗转4家医院治疗,花费60余万元。经鉴定,邵大爷构成六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一处。

邵大爷一方认为,燃气是特殊商品,自己作为使用人年龄偏大,对新生事物不懂,华通燃气作为出售特殊商品的供应商,理应对自己出售的商品尽到提醒用户注意义务、告知用户在使用该产品时应注意的事项、产品性能及使用该产品过程中应注意或防控潜在的安全风险,况且燃气公司在生产或出售该商品时因燃气内未"加臭"系产品质量未达标。现因华通燃气出售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上均有瑕疵和过错,进而导致邵大爷在使用该商品时不熟知该商品使用方法和应注意的事项而突发意外,给邵大爷的身心造成很大的侵害,华通燃气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赔偿义务。但邵大爷自身也有相应的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与事发因果关系,邵大爷自愿承担本次爆燃事故40%的次要责任,华通燃气应承担此事故60%的责任。

邵大爷将华通燃气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5.9万余元。

华通燃气认为,爆炸事故完全是由邵大爷自身的重大过错导致的,邵大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基于自身的重大过错导致的事故损害后果,理应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燃气公司赔16万

法院审理认为,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而不是不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如在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如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侵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导致爆炸事故直接原因是邵大爷安全意识淡薄、使用不当所致,可以认定邵大爷受伤系因使用煤气不当所造成,对其受伤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华通燃气作为专业的燃气经营单位,有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的义务,对用户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应当尽到必要的警示、告知义务。华通燃气在入户检查环节存在工作不到位的情形,并未对该住户进行每2年不少于1次的入户检查及宣传,未充分履行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的义务,华通燃气对邵大爷受伤亦存在过错。法院酌定邵大爷承担60%责任,华通燃气承担40%责任。

18年8月24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通燃气赔偿邵大爷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

新闻来源:半岛晨报

关键词: 燃气泄露测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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